申請日期:待定
一、標的及目的
旨在訂定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下稱“科技基金”)的奬勵制度,以嘉獎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自然人、私人實體及公共實體,從而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及促進科學技術及產業適度多元的發展。
二、獎勵類型及獎項
(一)科學技術獎包括:
1.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及應用基礎研究中,取得具影響力學術成果的人士的獎勵;
2.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發明具市場價值的新產品、新技術或新材料等技術發明的人士的獎勵;
3. 科技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作出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人士的獎勵。
(二)研究生科技研發獎:授予積極參與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發,並發揮重要作用的研究生的獎勵。
(三)特別獎勵:授予在澳門特區從事科學技術活動,並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人士或具法律人格的實體的獎勵。
三、科學技術獎的對象及申請
(一)於開始接受獎勵申請之日,在澳門特區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下稱“合作區”)進行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活動,並通過該等活動取得學術成果、技術發明成果或應用推廣成果的下列人士,可提出科學技術獎的申請:
1. 澳門特區居民;
2. 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區工作的人士;
3. 於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的高等院校就讀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
*自然科學獎的申請者應為有關學術成果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與該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有連繫的實體,須已依法於澳門特區或合作區設立。
**技術發明獎及科技進步獎的申請者須為有關技術成果的發明人,且其本人或所屬已在澳門特區或合作區依法設立的實體,擁有該成果的知識產權。
***如科技進步獎的申請者非為技術發明人,其本人或所屬已在澳門特區或合作區依法設立的實體,須以授權書或合同方式取得有關技術成果的轉化或授權許可,並參與後續的研發工作。
(二)用於獎項申請的成果,應符合下列要件:
1. 如屬自然科學獎,該學術成果已被公開發表至少兩年;
2. 如屬技術發明獎,該技術發明成果已被取得至少兩年;
3. 如屬科技進步獎,該成果已被應用或推廣至少兩年。
(三)如成果是由多名人士或多個實體共同參與及完成,申請者應出示已獲其他合作者同意使用有關結果用作申請的聲明書。
四、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對象及申請
(一)於開始接受獎勵申請之日,正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或以外地方的高等院校就讀碩士學位課程、博士學位課程或同等學歷課程,期間實際參與自然科學、技術或工程類的科學技術研究至少一年的研究生,如以第一作者、第一完成人、第二作者或第二完成人的任一身份取得成果,可申請研究生科技研發獎。亦適用於在接受申請之日的緊接前兩年內,從高等院校修畢碩士學位課程、博士學位課程或同等學歷課程的研究生。
*如申請者為第二作者或第二完成人時,用作申請對應學歷組別的學位論文的指導老師,須為有關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
(二)分為兩個申請組別:
1. 博士研究生組別:供已取得博士學歷或同等學歷,及正修讀博士學位課程或同等學歷課程的研究生申請;
2. 碩士研究生組別:供已取得碩士學歷或同等學歷,及正修讀碩士學位課程或同等學歷課程的研究生申請。
*曾於上款所指任一學歷組別中獲獎的研究生,不得以相同或較低的學歷組別申請本條所指的獎勵。
(三)如申請者就讀於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的高等院校,應取得該高等院校的推薦;如申請者就讀於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高等院校,則申請者必須為澳門特區居民,並取得由申請對應學歷組別的論文指導老師的推薦。
五、特別獎勵的對象及申請
(一)正在澳門特區進行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活動的下列人士,或依法在澳門特區設立並具有法律人格的私人實體、公立高等院校或公立醫療機構,如曾於開始接受獎勵申請之日的緊接五年內,在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獲授予獎勵,可申請特別獎勵:
1. 澳門特區居民;
2. 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區工作的人士;
3. 於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的高等院校就讀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
(二)上款所指的人士或實體,須為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獲獎項目的首三名獲獎者。
六、獎勵名額
(一)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可視乎具申請情況,訂定該申請年度的科學技術獎及特別獎勵的獎勵名額。
(二)每項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申請的可獲獎人數最少五名。
(三)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獎勵名額共三十名,當中至少一半名額應預留給澳門特區居民。
七、獎金及獎狀
(單位:萬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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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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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科技研發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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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獎勵 | |||
| 自然科學獎 | 技術發明獎 | 科技進步獎 | 博士研究生 | 碩士研究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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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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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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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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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獎或以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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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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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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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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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科學技術獎勵的獲獎者均可獲頒發獎狀。
八、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
申請者應於申請期內,以澳門特區的任一正式語文或英文填寫申請書,並附同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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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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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科技研發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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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獎勵 | ||||
| 自然科學獎 | 技術發明獎 | 科技進步獎 | 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的高等院校就讀 | 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以外地區的高等院校就讀 | 個人 | 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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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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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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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澳門特區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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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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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者為非澳門特區居民,尚須提交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的高等院校的在讀證明,或獲許可在澳門特區工作的證明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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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申請對應學歷組別的就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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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者為非澳門特區居民,尚須提交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的高等院校的在讀證明,或獲許可在澳門特區工作的證明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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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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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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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封分別由副教授或以上崗位等級的人士撰寫的推薦信,但以有關人士不曾參與用作申請的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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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的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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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申請對應學歷組別的論文指導老師的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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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資料,以及獲頒有關獎勵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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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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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獎項申請的成果證明,尤指著作、論文、研究報告、發明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標準規範等,其中自然科學獎所提交的著作及論文上限為5篇,技術發明獎及科技進步獎提交的成果證明上限為1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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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獎項申請的成果證明,尤指著作、論文、研究報告、發明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標準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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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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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責任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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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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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者同意使用成果的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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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初步分析
(一)科技基金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對有關卷宗是否正確和是否齊備,並審查申請項目是否符合接受獎勵的條件。
(二)如科技基金認為申請存在缺漏或不完整,可要求申請者在十五日內補交有關文件或資料。
(三)凡出現下列任一情況,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拒絕有關申請:
1. 不符合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八條的規定;
2. 申請所依據的項目或成果不屬於科技領域;
3. 申請者未在上款所指的期間補正申請缺漏;
4. 在同一申請期內,申請者提出多於一項科學技術獎的申請,或相同成果被用作申請多項科學技術獎;
5. 以曾獲授予科學技術獎所依據的成果,申請科學技術獎;
6. 以曾獲授予特別獎勵所依據的成果,申請科學技術獎或特別獎勵;
7. 自獎勵被取消之日起計四年內,同一利害關係人再次提出科學技術獎勵的申請。
十、評審方式及標準
(一)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在每次開辦新一期申請前,從項目顧問名單中邀請五至七名顧問組成項目顧問委員會。
(二)可按項目顧問委員會的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及答辯,亦可邀請同行專家對獎勵申請提供外部評審意見及列席評審會議。
(三)評審尤其考慮以下標準:
| 自然科學獎 | 技術發明獎 | 科技進步獎 | 研究生科技研發獎 | 特別獎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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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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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價值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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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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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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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的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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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推動澳門特區的科技創新、社會或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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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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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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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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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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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的創新性和先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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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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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結論和觀點被國內外學術界認可和引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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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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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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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學術與社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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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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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文發表刊物或著作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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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成熟度及完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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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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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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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推動科學發展或滿足區域發展需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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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前景及潛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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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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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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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進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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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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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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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
電話︰28788777(梁先生)
電郵︰sdcc@fdct.gov.mo
下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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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獎勵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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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學獎申請書及填寫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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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發明獎申請書及填寫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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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進步獎申請書及填寫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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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科技研發獎推薦表及填寫指引(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的高等院校就讀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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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科技研發獎推薦人選匯總表(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的高等院校就讀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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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申請表及填寫指引(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以外地區的高等院校就讀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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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獎勵申請書及填寫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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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分類與代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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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責任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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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說明會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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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獲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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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澳門科學技術獎勵獲獎項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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