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國家重點實驗室資助計劃

申請期間: 2023年12月21日至 2024年1月5日

一、   目的
         為配合國家政策及特區政府施政,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以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規章》的相關規定,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技基金)推出《澳門國家重點實驗室資助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為設立在澳門的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提供經費資助,推動實驗室匯聚科研人才、開展前沿科研、拓展產學研合作及成果轉化,帶動澳門科技的穩步發展,並為澳門中醫藥大健康產業及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二、   申請實體

           符合以下條件的、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監督的高等院校,可申請資助:

1.      為實驗室的依託單位;

2.      該實驗室透過內地與澳門科技合作委員會推動,且獲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批准設立。

 

三、   資助類型及範圍

1.      本計劃的資助類型屬無償財政資助

2.      本計劃資助名額的上限為2個。

3.      對每個實驗室的資助期不超過3年,總資助金額不超過4,500萬澳門元,且不高於申請金額。

4.      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以下費用:

1. 基本科研業務費
  • 本地人員津貼(指可合法在本地工作或就讀的人員,包括: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博士後研究員、研究助理、專職研究人員、訪問學者)
  • 非本地人員津貼(包括:外聘專家顧問、短期訪問學者)
  • 材料費、測試/化驗/分析費
  • 材料加工費
  • 出版/文獻/資訊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
  • 研究差旅費、出席會議費
2. 科研儀器設備費
  • 儀器設備購置費
  • 儀器設備更新、改造、維修等費用
3. 對外開放共用費
  • 開放課題經費
  • 舉辦學術委員會會議費用
  • 舉辦學術會議
 

5.      不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下列費用:

(1)   設立實體的開支;

(2)   不屬本條第4款規定的人員的開支;

(3)   電費、水費、電話費及其他性質類同的開支;

(4)   招待費、交際費及其他性質類同的開支;

(5)   取得車輛,但實驗用途除外;

(6)   興建、取得及分期償還不動產的開支;

(7)   分期償還不屬本條第4款規定的新機器及設備的開支;

(8)   裝修改建費、論文潤色費依託單位提成費用、舉辦研修班及類似性質活動的費用、依託單位的固定/長期員工的薪金;

(9)   資助同意書列明屬不可獲資助的其他開支。

 

四、   申請卷宗

1.      申請卷宗應包括下列資料

(1)   申請者的識別資料及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

(2)   申請者無拖欠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款及倘有的社會保障供款的證明文件;

(3)   在科學、技術及創新領域具名望的實體所發出的介紹書或推薦信;

(4)   同一申請者受公共款項資助的其他項目及其他為申請資助目的已遞交的待決申請的資料;

(5)   已填妥的申請計劃書;

(6)   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資料及履歷

(7)   實驗室的總體說明,指出實驗室的目標和可帶來的效益,以及其他對評審屬重要的資料。

2.      倘實驗室曾獲科技基金對實驗室的運作經費資助,可豁免遞交上述第(1)(4)項的資料。

 

五、   申請方式

            
1.    公立高等院校:於公務人員管理及服務平台(G2E)中透過電子公函連同上條所指全部申請卷宗發給科技基金
            
            
2.      私立高等院校:於上述期間內攜上條所指全部申請卷宗親臨科技基金遞交
         
     
          申請遞交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
43-53A澳門廣場11K

 

六、   形式審查

1.      科技基金於申請截止後進行形式審查,以核對有關卷宗是否正確和是否齊備,並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接受資助的條件。

2.      科技基金將視需要要求申請實體在15日內補交資料。

3.      以下情況不獲接納進入評審程序科技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並以信函作出通知:

(1)   申請條件不符合本計劃二條的要求或申請卷宗不符合本計劃第四條的要求,或經通知後未能補正/逾期提交申請相關資料的;

(2)   申請者處於科技基金強制徵收、逾期未返還名單內;

(3)   違反現行法律法規之規定或無法保障參與者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七、   評審

1.      在接受申請前,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須從項目顧問名單中邀請五至七名顧問組成項目顧問委員會。

2.      進入評審程序的申請卷宗將交由科技基金組成的項目顧問委員會,根據下款的評審要素及標準作出評審

3.      評審尤其考慮以下內容:

(1)   實驗室發展計劃的可行性及基礎;

(2)   經費預算和使用的合理性;

(3)   隊伍建設和管理水平;

(4)   研究水平;

(5)   預期成效

(6)   申請實體的資格。

 

八、   資助的批給

1.      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經充分考慮項目顧問委員會的意見書後,對有關申請編製意見書,並呈科技基金信託委員會審議。

2.      經科技基金信託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有關申請將呈監督實體在獲授權範圍內作出許可。

3.      科技基金將發函通知申請者審批結果。

4.      獲批者須於限期內在批給信函附同的《資助同意書》上作出簽署,聲明其知悉並將遵守批給通知文件上載明的批給決定內容。

5.      資助款項將分期發放,有關方式須按《資助同意書》內所述以實報實銷的方式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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