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研發人才資助計劃 - 人才回流類
申請日期:2025年5月30日至7月29日
重要提示:申請實體須於截止日前(辦公時間內)將已作簽署之項目計劃書紙本文件及相關附件遞交至本基金。
一、目的
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根據現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規章》的相關規定,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技基金)推出《科技研發人才資助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支持澳門居民中的科技人才從事研發工作、吸引科技領域的優秀澳門居民回流、引進優秀科技人才在澳門發展,促進澳門的科技創新,推動澳門產業適度多元發展。
二、申請資助金額上限
支持在外地從事科技領域工作的優秀澳門居民回流澳門開展研發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上限500萬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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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助對象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高等院校。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私立高等院校。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
四、申請資格
- 倘申請由上條第1及第2款所指的高等院校提出,相關人才須受聘於該高等院校;
- 倘申請由上條第3款所指的企業提出,則自本類別申請日期之首日起計,該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一年,且相關人才須為該企業設立時及現任股東;
- 倘上述兩款所指的實體不具法人資格,須透過其所屬的具法人資格的實體提出申請。
五、申請條件
對於人才回流類,相關人才須符合以下條件:
-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
- 回流前,須於上市公司執行管理工作不少於五年,或為高等院校副教授或以上。
- 作為項目負責人,在澳門開展與科學、技術及工程相關的研發項目。
- 倘申請者為高等院校,自本類別申請日期之首日起計,相關人才須受聘於該高等院校不超過一年或具該高等院校相關文件證明其將於資助批給後一年內受聘。
六、申請期間
七、資助類型及範圍
- 本計劃為無償財政資助。
- 資助範圍:符合科技基金的宗旨以及本計劃目的之項目。
八、可獲資助的開支
- 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以下為執行項目而產生的開支:
- 人員開支。
- 以任何方式取得所需的新機器及設備的開支。
- 可消耗性材料、試劑、維修設備的開支。
- 申請專利的直接成本開支。
- 其他衍生開支。
- 上款e項所指的其他衍生開支不包括以下開支:
- 設立受益實體的開支。
- 電費、水費、電話費及其他性質類同的開支。
- 招待費。
- 核數費。
- 取得車輛,但實驗用途除外。
- 興建、取得及分期償還不動產的開支。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管理一般性指引》、批給決定以及資助同意書所規定的其他不可獲資助的開支。
九、配套投入
- 屬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的申請者,必須有相應的自籌資金配套投入,投入金額不低於科技基金批准資助的金額。
- 配套投入須符合上條的規定。
十、申請卷宗
申請卷宗應包括下列資料:
- 申請者的識別資料及有關的證明文件。
- 倘屬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申請,還應提交具權限部門最近3個月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書以及倘有的最近1年所得補充稅申報表(M1)副本。
- 具權限部門最近3個月發出的申請者無拖欠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款及倘有的社會保障供款之證明文件。
- 同一申請者受公共款項資助的其他項目及其他為申請資助目的已遞交的待決申請的資料。
- 包含項目詳細說明的申請計劃書。申請計劃書中須詳細列出項目預算金額。
- 相關人才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履歷及成果證明材料。
- 其研發團隊成員的身份資料及履歷,並說明其分配於執行有關項目的時間的資料。
- 與倘有的合作方簽署的合作協議書或備忘錄或意向書。
- 符合本類別申請條件的其他相應證明。
十一、申請的提交
- 申請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一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申請書。
- 已申辦電子簽名之申請者,須於截止日(辦公時間內)或之前,經科技基金網上申請系統提交申請卷宗文件。
- 未申辦電子簽名之申請者,須於截止日(辦公時間內)或之前,除經科技基金網上申請系統提交申請卷宗文件外,同時亦須將已簽署蓋章之申請卷宗送回科技基金。
十二、初步分析
- 科技基金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對申請是否具備本計劃所要求的文件,以及申請者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條件。
- 如發現未齊備申請所需的文件,科技基金將視需要要求申請者在15日內補交資料。
- 出現以下任一情況的申請不獲接納進入評審程序,科技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並以信函作出通知:
- 申請者不符合申請資格。
- 相關人才不符合申請條件。
- 導師或協調員或項目不符合申請條件及相關要求。
- 申請者處於科技基金強制徵收、逾期未返還的名單內。
- 申請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債務人。
- 同一項目同時提交多個資助申請或同一項目曾獲科技基金資助。
- 没有根據關聯交易的規定提供倘有關聯交易的資料及文件。
- 申請卷宗不符合相關規定。
- 經通知後未能補正或逾期提交申請相關資料。
- 違反現行法律法規之規定或無法保障參與者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十三、評審方式及標準
- 在接受申請前,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須從項目顧問名單中邀請五至七名顧問組成項目顧問委員會。
- 進入評審程序的申請卷宗將交由項目顧問委員會根據相應的評審要素及標準作出評審。
- 科技基金可根據需要,現場考察申請者的研究條件,約見相關人才。
- 評審標準:
- 申請者資質。
- 項目規劃方案。
- 技術及成果評價。
十四、資助批給
- 對金額不超過100萬澳門元的項目申請,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在考慮申請卷宗的分析及評審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 對金額超過100萬澳門元的項目申請,科技基金監督實體在考慮申請卷宗的分析及評審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 受資助者須於限期內在批給信函附同的《資助同意書》上作出簽署,聲明其知悉並將遵守批給通知文件上載明的批給決定內容。
- 資助款項按《資助同意書》內所述方式分期發放。
- 科技基金將資助款項撥予受資助者。
十五、資助期限
十六、成果產出要求
- 倘資助對象為高等院校,項目的預期研究成果不限於學術性成果或應用性成果,可包括論文、著作、研究(諮詢)報告、專利、軟件、硬件(原型、樣機)、技術標準、配方、新材料、新工藝等。
- 倘資助對象為企業:
- 項目的預期研究成果須為應用性成果,可包括專利、軟件、硬件(原型、樣機)、技術標準、配方、新材料、新工藝等。
- 於結題時,該企業的全職員工須不少於三人。
十七、資助的終止
倘相關人才中途離職或不再持有受資助企業股份或人才引進的資格不獲特區政府相關權限部門延續,則有關資助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終止。受資助者須根據《科技研發人才資助計劃》第四章第一條第(六)款的規定提交總結報告,並按第四章第二條第(一)至(四)款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十八、有關報告書及商定程序報告、資助款項的退回、返還及強制徵收、監察、申訴、個人資料處理、受資助者的義務、關聯交易的規定、違反義務的後果、可科處後果的情況、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科技研發人才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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