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研發人才資助計劃 (2026年度)
企業研發人才類及博士後類
申請日期:2026年3月23日至4月23日
重要提示:申請實體須於截止日前(辦公時間內)將已作簽署之項目計劃書紙本文件及相關附件遞交至本基金。
一、目的
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根據現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規章》的相關規定,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技基金)推出《科技研發人才資助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支持澳門居民中的科技人才從事研發工作、吸引科技領域的優秀澳門居民回流、引進優秀科技人才在澳門發展,促進澳門的科技創新,推動澳門產業適度多元發展。
二、申請類別及申請資助金額上限
(一)企業研發人才類:支持澳門居民進入本地科技企業開展研發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上限72萬澳門元。
(二)博士後類:支持澳門居民進入高等院校科研體系開展科研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上限72萬澳門元。
(三)人才回流類:支持在外地從事科技領域工作的優秀澳門居民回流澳門開展研發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上限500萬澳門元。
(四)人才引進類:支持引進高端人才及優秀人才在澳門開展研發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上限500萬澳門元。
三、資助對象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高等院校。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私立高等院校。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
四、資助類型及範圍
(一)資助類型:用於項目的批給款項。
(二)資助範圍:符合科技基金的宗旨以及本計劃目的之項目。
五、申請期間
企業研發人才類:2026年3月23日至4月23日
博士後類:2026年3月23日至4月23日
六、申請的提交
(一)申請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一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申請書。
(二)申請者須於截止日或之前將完整的申請卷宗送回科技基金。
七、申請資格
(一)對於企業研發人才類,由聘用的企業提出申請,且該企業須為:
1. 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的企業。
2. 經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稅務認定企業)。
(二)對於博士後類,由聘用該博士後且屬第三條第(一)及(二)款所指的高等院校提出申請。
(三)倘上述兩款所指的實體不具法人資格,須透過其所屬的具法人資格的實體提出申請。
八、申請條件及相關要求
(一)對於企業研發人才類,相關人才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
2. 於近五年內獲得澳門或當地政府認可高等院校授予的科技領域博士或碩士學位。
3. 自本類別申請日期之首日起計,相關人才須受聘於該科技企業不超過一年或具該科技企業相關文件證明其將於資助批給後一年內受聘。
4. 不屬該科技企業的股東。
(二)對於博士後類,相關人才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
2. 於近五年內獲得澳門或當地政府認可高等院校授予的博士學位。
3. 具有科技領域學術研究經驗或成果轉化經驗。
4. 自本類別申請日期之首日起計,相關人才須受聘於該高等院校不超過一年或具該高等院校相關文件證明其將於資助批給後一年內受聘。
(三)相關人才開展或參與項目須符合以下要求:
1. 須屬圍繞《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規劃(2024-2028年)》、《二○二六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以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相關規劃和方案等政策開展科研及產業發展項目,尤其是能促進中醫藥、集成電路、電子元器件、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新能源、空間科學、先進材料及生物醫藥等領域的項目。
2. 每個項目須配有1名導師或協調員跟進相關人才開展項目研發的情況。該名導師或協調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提出的申請須配有協調員,該名協調員須為任職於企業且協調相關人才的人士。
(2)高等院校提出的申請須配有導師,該名導師須為任職於高等院校、職稱不低於副教授且直接指導相關人才的人士。
3. 每個項目僅有1名相關人才可以申請津貼。
九、資助名額
(一)企業研發人才類及博士後類的名額上限合共為65名,其中博士後的資助名額上限為15名。
(二)企業的獲資助人才數量不超過該企業具科技領域學位工作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不超過以下人數上限:
1. 重點型企業,每家企業上限5個。
2. 成長型企業,每家企業上限3個。
3. 潛力型企業,每家企業上限2個。
4. 稅務認定企業,每家企業上限3個。
十、可獲資助的開支
可獲資助的開支僅限於支付符合資格之相關人才的人員津貼。
十一、申請卷宗
申請卷宗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申請者的識別資料及有關的證明文件。
(二)申請者倘為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還應提交具權限部門最近3個月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書以及倘有的最近1年所得補充稅申報表(M1)副本。
(三)具權限部門最近3個月發出的申請者無拖欠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款及倘有的社會保障供款之證明文件。
(四)同一申請者受公共款項資助的其他項目及其他為申請資助目的已遞交的待決申請的資料。
(五)相關人才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履歷及成果證明材料。
(六)導師或協調員的身份資料及履歷,並說明其分配於執行有關項目的時間的資料。
(七)為配合第九條第(二)款的要求,倘申請者為企業,每個申請須提交不少於2名該企業具科技領域學位之工作人員名單(不包括申請津貼之相關人才)及其學歷證明文件。倘提交多於一個申請,則該份工作人員名單不得與任一申請的名單重複。
(八)相關人才的正式聘用合同副本或擬簽訂之聘用合同副本,其中須列明其任職職位及每月薪俸。
(九)申請計劃書,包括申請金額、人員、項目規劃及時間等資料。
十二、評審標準
(一)申請者、相關人才的條件。
(二)導師或協調員的條件。
(三)擬開展項目對澳門經濟、社會的作用。
十三、資助金額及計算方式
(一)申請資助金額上限見第二條,科技基金批給資助金額不高於申請資助金額。
(二)對於博士後類,每名博士後每月資助金額不超過3萬澳門元,資助月數不超過24個月。
(三)對於企業研發人才類,每名受資助人才每月資助金額不超過其月薪俸的70%,且符合以下標準:
1. 具博士學位,每月不超過3萬澳門元,資助月數不超過24個月。
2. 具碩士學位,每月不超過2萬澳門元,資助月數不超過24個月。
十四、資助期限
不超過24個月。
十五、資助的終止
倘受資助人才中途離職,則有關資助自其離職日終止。受資助者須根據《科技研發人才資助計劃》第四章第一條第(六)款的規定提交總結報告,並按第四章第二條第(一)至(四)款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十六、成果產出要求
(一)倘資助對象為高等院校,項目的預期研究成果不限於學術性成果或應用性成果,可包括論文、著作、研究(諮詢)報告、專利、軟件、硬件(原型、樣機)、技術標準、配方、新材料、新工藝等。
(二)倘資助對象為企業,項目的預期研究成果須為應用性成果,可包括專利、軟件、硬件(原型、樣機)、技術標準、配方、新材料、新工藝等。
十七、下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