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日期:2024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
填報方式:1. 截止申請日期前,澳方牽頭單位須向澳門科技基金提交申請,申報材料包括紙質版申請計劃書及相關合作基礎材料、佐證材料等,須裝訂成冊,並由法定代表簽署及蓋單位印章。
2. 每家牽頭單位各領域限報聯合實驗室的數量不超1項。
3. 本計劃須同步向廣東省科技廳申報,具體要求按廣東省科技廳相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重要提示:申請者須於截止日前(辦公時間內)將已簽署的申請計劃書紙本文件及相關附件遞交至本基金。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等文件要求,充分發揮粵澳科技和產業優勢,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與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關於開展聯合資助粵港澳聯合實驗室的工作計劃》,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澳門科技基金)與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廣東省科技廳)共同開展聯合資助粵港澳聯合實驗室(以下簡稱:聯合實驗室)。 根據澳門科技基金《科研平台資助計劃》第七條規定,澳門科技基金經與廣東省科技廳協商,編制本申報指南。
一、主管部門
1.本聯合資助主管部門澳門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廣東為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2.澳門申請方的申請與受理、評審與批准、實施與管理以及結題均按現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規章》進行管理。
3. 獲確定立項支持的聯合實驗室,須與澳門科技基金簽訂《資助同意書》,並須按廣東省科技廳相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支持領域
本年度資助1所集成電路領域的聯合實驗室。
三、資助金額
聯合實驗室建設期 3 年,廣東省科技廳資助強度 1,000 萬人民幣/家,澳門科技基金資助強度 1,300萬澳門元/家。 。
四、申請條件
聯合實驗室的牽頭單位須為澳方的實體(以下簡稱:澳方牽頭單位),且該實體須符合澳門科技基金《科研平台資助計劃》第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五、 合作對象
1.粵方共建單位應為在廣東省境內註冊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並具備一定科研開發能力及基礎,運作管理規範。
2.港方共建單位應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科技企業,具備一定研發能力及基礎。
六、 配套投入
倘有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參與共建,該等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須提供配套投入,金額不低於科技基金資助金額的50%,具體比例由資助同意書訂定。
七、 申請要求
1. 聯合實驗室須圍繞相關領域開展應用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成果轉移轉化、引進培養人才團隊、廣泛進行合作交流等。
2. 澳方牽頭單位應承諾實現聯合實驗室長期運轉,在人財物上予以支持,其中資金支持不低於澳門科技基金的資助金額。每家單位應具備相對獨立且集中的實驗場地、實驗儀器設備等科研實驗條件,以支援聯合實驗室建設。
3. 聯合實驗室主任應為澳方牽頭單位正式職工,在聯合實驗室所屬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力,澳方牽頭單位應賦予實驗室主任在科研組織、經費使用、人員選聘、成果轉化等方面自主決策權。聯合實驗室可實行聯合主任制,根據需要,在粵方或港方聘任實驗室聯合主任。
4. 聯合實驗室項目組科研人員應不少於 30 人,其中澳方牽頭單位實際參與的骨幹科研人員不少於 15 名(當中全職人員不少於10 名),共建單位實際參與的骨幹科研人員合計不少於 15 名。
5. 項目組人員只能參與 1 家聯合實驗室申報,屬於已立項的聯合實驗室項目組人員不可參與新的聯合實驗室申報。
八、合作要求
1. 近3 年(2021年~2023年),澳方牽頭單位同粵方單位之間應有實質合作研究,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合作機制,有開展深度合作研究的平台機構、科技人員、科技交流及共同科研成果,產學研協同創新能力較強,在人員互訪、研究生培養、創新創業等方面具備良好基礎與前景。
2. 支持與本澳或橫琴企業合作,尤其是與取得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企業合作設立的平台。
3. 牽頭單位應與聯合申報單位元圍繞聯合實驗室建設簽訂合作共建協議,明確合作方式、任務分工、經費分配、成果歸屬等情況。
九、成果產出要求
3年建設期內聯合實驗室澳方同粵方聯合承擔的科研項目不少於10 項,澳方科研成果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轉化不少於1 項,粵澳聯合發表論文不少於60 篇,聯合申報知識產權成果不少於 5 項,組織粵澳科研人員互訪不少於 50 人次,舉辦大型學術交流活動不少於 10 場次,粵澳聯合培養研究生不少於 20 名。
十、形式審查
澳門科技基金與廣東省科技廳於申請截止後將分別進行形式審查,再共同核對通過各自形式審查的項目名單。對於同時被列入澳門科技基金及廣東省科技廳項目名單的項目,將獲接納為 “粵港澳聯合實驗室有效項目”。
十一、評審方式
1. 澳門科技基金按以下標準進行評審:
⦁聯合實驗室發展計劃的可行性及基礎;
⦁經費預算和使用的合理性;
⦁隊伍建設和管理水平;
⦁研究水平;
⦁預期成效;
⦁申請者的資質;
⦁與合作方的合作基礎。
2. 澳門科技基金在評審結束后,將與廣東省科技廳從通過雙方評審的申請中確定擬立項支持的聯合實驗室。
3. 澳門科技基金監督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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