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國際合作研究類

申請日期:2025年4月1日至4月30日
重要提示:申請實體須於截止日前(辦公時間內)將已作簽署之項目計劃書紙本文件及相關附件遞交至本基金。

目的 申請資助金額上限 資助對象 申請資格 申請條件
合作研究的要求 申請期間 資助類型及範圍 配套投入 可獲資助的開支
申請卷宗 申請的提交 初步分析 評審方式及標準 資助的批給
資助期限 成果產出及知識產權要求 其他內容 下載區  

 

一、目的

配合國家對澳門的定位及特區政府施政方針,根據現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規章》的相關規定,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技基金)推出《對外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以促進澳門科技工作者對外交流合作,推動澳門成為國際高端人才集聚高地,提升澳門與外地在科研、產學研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合作水平,並在國家對外科技合作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申請資助金額上限

對與符合條件的國外機構開展的合作研究項目提供資助。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不超過500萬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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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助對象

  1.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高等院校或公立醫療機構。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私立高等院校。
  3.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非牟利私人實體。
  4.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
 

四、申請資格

  1. 符合上條所指的具法律人格的實體可提出申請。
  2. 倘上條所指的實體不具法人資格,須透過其所屬的具法人資格的實體提出申請。
  3. 倘資助對象為上條第4款所指之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且申請金額不超過100萬澳門元,尚須符合以下要求: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一年或以上。若現為澳門國家級眾創空間的孵化企業,註冊期可少於一年。
    2. 全職員工不少於三人。若全職員工少於三人,則須獲設立於澳門的國家級眾創空間推薦。
  4. ​倘申請者為上條第4款所指之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且申請金額超過100萬澳門元,尚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的企業。
    2. 屬經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企業”。
  5. ​合作的國外機構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 ​在最新版Times、QS、US News或ARWU任一綜合排名前200位的國外高等院校。
    2. 在最新版Times、QS、US News或ARWU任一學科排名前100位的國外高等院校。
    3. 為《財富》雜誌最新公佈的世界500強企業中的國外企業。
    4. 於參與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的葡語國家依法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商業企業。

五、申請條件

每個研究項目必須設有負責領導及統籌項目的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負責人)。
 
 

六、合作研究的要求

  1. 申請者須與該申請項目之合作方簽署合作協議書或備忘錄或意向書。
  2. 在合作期間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1. 澳門方項目負責人平均每年赴合作方機構交流訪問及進行研究的時間不少於7天。
    2. 合作方項目負責人平均每年來澳門合作機構交流訪問及進行研究的時間不少於7天。
    3. 每年至少召開2次合作各方主要負責人員參加的項目工作會議(形式不限)。
  3. 用於合作方的費用佔申請資助金額不超過40%。
 

七、申請期間

2025年4月1日至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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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助類型及範圍

  1. 本計劃為無償財政資助
  2. 資助範圍:符合科技基金的宗旨以及本計劃目的之項目。
 

九、配套投入

  1. 非屬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的申請者,倘與澳門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合作,該等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須提供配套投入,金額不低於科技基金資助金額的10%。
  2. 屬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的申請者,必須有相應的自籌資金配套投入,投入金額不低於科技基金批准資助的金額。配套投入須符合本計劃可獲資助的開支的規定。

 

十、可獲資助的開支

  1. 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以下為執行項目而產生的開支:
    1. 人員開支。
    2. 以任何方式取得所需的新機器及設備的開支。
    3. 可消耗性材料、試劑、維修設備的開支。
    4. 申請專利的直接成本開支。
    5. 其他衍生開支。
  2. 上款e項所指的其他衍生開支不包括以下開支:
    1. 設立受益實體的開支。
    2. 電費、水費、電話費及其他性質類同的開支。
    3. 招待費。
    4. 核數費。
    5. 取得車輛,但實驗用途除外。
    6. 興建、取得及分期償還不動產的開支。
    7.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管理一般性指引》、批給決定以及資助同意書所規定的其他不可獲資助的開支。
 

十一、申請卷宗

申請卷宗應包括下列資料:
  1. 申請者的識別資料及有關的證明文件。
  2. 具權限部門最近3個月發出的申請者無拖欠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款及倘有的社會保障供款之證明文件。
  3. 同一申請者受公共款項資助的其他項目及其他為申請資助目的已遞交的待決申請的資料。
  4. 項目負責人和成員的身份資料及履歷,並說明其分配於執行有關項目的時間的資料。
  5. 包含項目詳細說明的申請計劃書。申請計劃書中須詳細列出項目預算金額。
  6. 有關項目的責任聲明。
  7. 與倘有的合作方簽署的合作協議書或備忘錄或意向書。
  8. 倘有的申報指南中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9. 合作的國外機構符合第四條的證明資料。
 

十二、申請的提交

  1. 申請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一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申請書。
  2. 已申辦電子簽名之申請者,須於截止日(辦公時間內)或之前,經科技基金網上申請系統提交申請卷宗文件。
  3. 未申辦電子簽名之申請者,須於截止日(辦公時間內)或之前,除經科技基金網上申請系統提交申請卷宗文件外,同時亦須將已簽署蓋章之申請卷宗送回科技基金
 

十三、初步分析

  1. 科技基金於申請截止後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對申請是否具備本計劃所要求的文件,以及申請者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條件。
  2. 如發現未齊備申請所需的文件,科技基金將視需要要求申請者在15日內補交資料。
  3. 出現以下任一情況的申請不獲接納進入評審程序,科技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並以信函作出通知:
    1. 申請者不符合第三條的規定。
    2. 對於國際合作研究類申請,合作的國外機構不符合第四條的規定。
    3. 申請者處於科技基金強制徵收、逾期未返還的名單內。
    4. 申請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債務人。
    5. 項目負責人承擔的在研項目數量超出項目負責人可承擔科技基金在研項目規定之上限。
    6. 項目負責人處於不可提交新的資助申請的情況。
    7. 同一項目同時提交多個資助申請或同一項目曾獲科技基金資助。
    8. 倘有的配套投入不符合第九條的規定。
    9. 申請卷宗不符合第十一條的規定。
    10. 經通知後未能補正或逾期提交申請相關資料。
    11. 違反現行法律法規之規定或無法保障參與者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十四、評審方式及標準

  1. 在接受申請前,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須從項目顧問名單中邀請五至七名顧問組成項目顧問委員會。
  2. 進入評審程序的申請卷宗將交由項目顧問委員會根據下款的評審要素及標準作出評審。
  3. 評審要素及標準:
    1. 項目的價值。
    2. 申請者的資格。
    3. 項目的可行性及工作計劃、合作基礎。
  4. 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根據以上的評審要素制定具體的評審標準。
  5. 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可外邀專家,對特定或複雜性較高的資助申請進行評審。
  6. 科技基金可根據需要,現場考察申請者的研究條件,約見項目團隊以及倘有的合作者進行面談。
 

十五、資助的批給

  1. 對金額不超過100萬澳門元的項目申請,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在考慮申請卷宗的分析及評審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2. 對金額超過100萬澳門元的項目申請,科技基金監督實體在考慮申請卷宗的分析及評審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3. 受資助者須於限期內在批給信函附同的《資助同意書》上作出簽署,聲明其知悉並將遵守批給通知文件上載明的批給決定內容。
  4. 資助款項按《資助同意書》內所述方式分期發放。
 

十六、資助期限

資助期限不超過三年。 

十七、成果產出及知識產權要求

  1. 預期研究成果不限於學術性成果或應用性成果,可包括論文、著作、研究(諮詢)報告、專利、人才培養、軟件、硬件(原型、樣機)、技術標準、配方、新材料、新工藝等。
  2. 申請者與合作方對合作研究所涉知識產權問題須做出事先安排,通過與合作方進行協商,達成知識產權條款,明確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用等方面的基本原則,確保申請者能夠有效掌握、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識產權權益。

十八、有關報告書及商定程序報告、受資助者義務、違反義務的後果、可科處後果的情況、資助款項的退回、返還及強制徵數、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監察、申訴、個人資料處理以及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對外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十九、下載區

文件名稱

對外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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