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聯合資助類(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聯合資助)

申請日期:2025年6月18日至7月31日
重要提示:申請實體須於截止日前(辦公時間內)將已作簽署之項目計劃書紙本文件及相關附件遞交至本基金。

註:此類別每個項目負責人可以承擔1個項目,且不在本基金限項規定內。

目的 主管部門及管理 申請資助金額上限 資助對象
申請資格 申請條件 合作研究的要求 支持領域及不支持的項目類型
申請期間 資助類型及範圍 配套投入 申報指南
可獲資助的開支 申請卷宗 申請的提交 初步分析
評審方式及標準 資助的批給 資助期限 成果產出及知識產權要求
其他內容 下載區    

 

一、目的

為著力打造更高水平對外開放平台及國際高端人才集聚高地,澳門特區政府與法國政府於2025年5月8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有關執行科研合作計劃的協議》。根據該合作協議,澳門與法國共同開展聯合科研資助計劃,以推動雙方科研人員互訪交流,促進兩地機構開展科研合作。

二、主管部門及管理

  1. 本聯合科研資助主管部門︰澳門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下稱︰FDCT),法國為Campus France Agency in Paris。
  2. 澳門申請方的申請與受理、評審與批准、實施與管理以及結題等均按現行《對外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下稱:資助計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聯合科研資助項目申報指南(2025年度)
    進行管理。
  3. FDCT與Campus France Agency in Paris將分別向澳門及法國獲資助的合作者發放撥款。兩地撥款只可在當地使用。
  4. 獲確定資助的項目,澳門方需與FDCT簽訂《資助同意書》,法國方須按Campus France Agency in Paris相關規定執行。
 

三、申請資助金額上限

按照科技基金與外地性質類同的實體所簽署的聯合資助協議、備忘錄或工作計劃等文件所開展的聯合資助。本類別向科技基金申請資助金額不超過15萬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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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助對象

  1.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高等院校。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私立高等院校。
 

五、申請資格

  1. 符合上條所指的具法律人格的實體可提出申請。
  2. 倘上條所指的實體不具法人資格,須透過其所屬的具法人資格的實體提出申請。

六、申請條件

每個研究項目必須設有負責領導及統籌項目的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負責人)。
 
 

七、合作研究的要求

  1. 申請者須與該申請項目之合作方簽署合作協議書或備忘錄或意向書。
  2. 在合作期間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1. ​澳門方項目負責人平均每年赴合作方機構交流訪問及進行研究的時間不少於7天。
    2. 合作方項目負責人來澳門合作機構交流訪問或進行研究的規定按法國方的要求執行。
    3. 每年至少召開2次合作各方主要負責人員參加的項目工作會議(形式不限)。
  3. ​參與之人員須購買涵蓋死亡、病症、傷殘及對其本人財產或第三方財產之損害等風險的個人保險,作為保障措施。倘因執行項目相關活動而發生任何事件並可能引致賠償責任,有關責任應由上述個人保險承擔。該保險之費用應由人員或其所屬機構承擔。
  4. 具體的合作研究要求詳見申報指南
   

八、支持領域及不支持的項目類型

  1. 主要資助領域:集成電路設計、數字科技、航天科技、生物醫藥,以及環境科學。
  2. 不支持項目:基礎建設、純設備採購、市場推廣項目、政策和管理等軟科學研究。
 

九、申請期間

2025年6月18日至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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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資助類型及範圍

  1. 本計劃為無償財政資助
  2. 資助範圍:符合科技基金的宗旨以及本計劃目的之項目。
 

十一、配套投入

  1. 倘與澳門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合作,該等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須提供配套投入,金額不低於科技基金資助金額的10%。
  2. 配套投入須符合本計劃可獲資助的開支的規定。
 

十二、申報指南

對於聯合資助類申請,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每年就重點支持領域、雙方合作要求、成果產出要求、申請計劃書的要求、配套投入要求等具體細節與相關合作實體協商確定,並編制申報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聯合科研資助項目申報指南(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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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可獲資助的開支

  1. 差旅費:一個項目最多資助3名研究人員的差旅費用,且限用於澳門方研究人員往返法國的機票,以及在法國的住宿和生活津貼。
  2. 舉辦學術交流會議:限用於在澳門舉辦的學術交流會議或同類性質的活動。費用可包括相關的籌辦費用,以及與會者從法國往返澳門的交通費用、住宿和生活津貼。
 

十四、申請卷宗

申請卷宗應包括下列資料:
  1. 申請者的識別資料及有關的證明文件。
  2. 申請者倘為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還應提交具權限部門最近3個月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書以及最近1年所得補充稅申報表(M1)副本。
  3. 具權限部門最近3個月發出的申請者無拖欠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款及倘有的社會保障供款之證明文件。
  4. 同一申請者受公共款項資助的其他項目及其他為申請資助目的已遞交的待決申請的資料。
  5. 項目負責人和成員的身份資料及履歷,並說明其分配於執行有關項目的時間的資料。
  6. 包含項目詳細說明的申請計劃書。申請計劃書中須詳細列出項目預算金額。
  7. 有關項目的責任聲明。
  8. 與合作方簽署的合作協議書或備忘錄或意向書。
 

十五、申請的提交

  1. 申請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一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申請書。
  2. 已申辦電子簽名之申請者,須於截止日(辦公時間內)或之前,經科技基金網上申請系統提交申請卷宗文件。
  3. 未申辦電子簽名之申請者,須於截止日(辦公時間內)或之前,除經科技基金網上申請系統提交申請卷宗文件外,同時亦須將已簽署蓋章之申請卷宗送回科技基金
  4. 法國合作方須同時向Campus France Agency in Paris申報,詳細的申報方式請參閱Campus France Agency in Paris的有關規定。
 

十六、初步分析

  1. 科技基金於申請截止後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對申請是否具備本計劃所要求的文件,以及申請者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條件。
  2. 如發現未齊備申請所需的文件,科技基金將視需要要求申請者在15日內補交資料。
  3. 出現以下任一情況的申請不獲接納進入評審程序,科技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並以信函作出通知:
    1. 申請者不符合第四條的規定。
    2. 申請者處於科技基金強制徵收、逾期未返還的名單內。
    3. 申請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債務人。
    4. 項目負責人承擔的在研項目數量超出項目負責人可承擔科技基金在研項目規定之上限。
    5. 項目負責人處於不可提交新的資助申請的情況。
    6. 同一項目同時提交多個資助申請或同一項目曾獲科技基金資助。
    7. 倘有的配套投入不符合第十一條的規定。
    8. 申請卷宗不符合第十四條的規定。
    9. 經通知後未能補正或逾期提交申請相關資料。
    10. 違反現行法律法規之規定或無法保障參與者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4. ​對於聯合資助類申請,科技基金與相關實體須共同核對通過各自初步分析的項目名單。同時被列入科技基金及相關實體項目名單的項目,相關申請將獲接納。
 

十七、評審方式及標準

  1. 在接受申請前,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須從項目顧問名單中邀請五至七名顧問組成項目顧問委員會。
  2. 進入評審程序的申請卷宗將交由項目顧問委員會根據下款的評審要素及標準作出評審。
  3. 評審要素及標準:
    1. 項目的價值。
    2. 申請者的資格。
    3. 項目的可行性及工作計劃、合作基礎。
  4. 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根據以上的評審要素制定具體的評審標準。
  5. 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可外邀專家,對特定或複雜性較高的資助申請進行評審。
  6. 科技基金可根據需要,現場考察申請者的研究條件,約見項目團隊以及倘有的合作者進行面談。
  7. 對於聯合資助類申請,科技基金和相關實體對獲接納的申請進行各自評審。評審結束後,科技基金與相關實體從通過雙方評審的項目中遴選出擬共同資助的項目。
 

十八、資助的批給

  1. 對金額不超過100萬澳門元的項目申請,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在考慮申請卷宗的分析及評審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2. 對金額超過100萬澳門元的項目申請,科技基金監督實體在考慮申請卷宗的分析及評審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3. 受資助者須於限期內在批給信函附同的《資助同意書》上作出簽署,聲明其知悉並將遵守批給通知文件上載明的批給決定內容。
  4. 資助款項按《資助同意書》內所述方式分期發放。
 

十九、資助期限

資助期限不超過兩年。  

二十、成果產出及知識產權要求

  1. 由每年的申請指南訂定。
  2. 申請者與合作方對合作研究所涉知識產權問題須做出事先安排,通過與合作方進行協商,達成知識產權條款,明確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用等方面的基本原則,確保申請者能夠有效掌握、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識產權權益。

二十一、有關報告書及商定程序報告、受資助者義務、違反義務的後果、可科處後果的情況、資助款項的退回、返還及強制徵數、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監察、申訴、個人資料處理以及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對外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二十二、下載區

文件名稱

對外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聯合科研資助項目申報指南(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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