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及創新資助計劃 - 應用研究類
申請日期:2025年1月13日至2月13日
重要提示:申請實體須於截止日前(辦公時間內)將已作簽署之項目計劃書紙本文件及相關附件遞交至本基金。
目的 申請資助金額上限 資助對象 申請資格 申請條件 申請期間 資助類型及範圍 優先支持 合作研究與配套投入 可獲資助的開支 申請卷宗 申請的提交 初步分析 評審方式及標準 資助的批給 資助期限 成果產出要求 其他內容 下載區
一、目的
為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根據現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規章》的相關規定,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技基金)推出《科研及創新資助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透過多層次的資助類別,支持本澳科研單位及研究人員透過深入開展各類科技研究,持續提升科研實力及前沿原始創新的能力,保持本澳優勢學科的領先地位;同時,支持加強產學研合作,鼓勵產出應用型科研成果,對條件較成熟的科研成果進行重點轉化培育,提升科技創新成果對本澳社會及經濟發展的貢獻。
二、申請資助金額上限
為將科學技術應用於實際場景而開展的應用研究項目。本類別申請資助金額不超過300萬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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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助對象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高等院校或公立醫療機構。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私立高等院校。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非牟利私人實體。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研究開發的研究人員。
四、申請資格
申請須由上條所指具法人資格的實體提出,倘有關實體不具法人資格,須透過其所屬的具法人資格的實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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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條件
- 每個研究項目必須設有負責領導及統籌項目的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負責人)。
- 項目預期結題的技術成熟度等級須達到:第4級或以上。
六、申請期間
七、資助類型及範圍
- 本計劃為無償財政資助。
- 資助範圍:符合科技基金的宗旨以及本計劃目的之項目。
八、優先支持
- 為支持澳門產學研合作,預算有限時優先支持應用研究類及需求牽引類項目。
- 優先支持與本澳或橫琴企業合作,尤其是與取得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企業合作的項目。
- 優先支持本澳高等院校間的合作研究項目。
九、合作研究與配套投入
- 倘與商業企業合作,該等商業企業須提供配套投入,金額不低於科技基金資助金額的10%。
- 配套投入須符合可獲資助的開支的規定。
十、可獲資助的開支
- 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以下為執行項目而產生的開支:
- 人員開支。
- 以任何方式取得所需的新機器及設備的開支。
- 可消耗性材料、試劑、維修設備的開支。
- 申請專利的直接成本開支。
- 其他衍生開支。
- 上款(5)項所指的其他衍生開支不包括以下開支:
- 設立受益實體的開支。
- 電費、水費、電話費及其他性質類同的開支。
- 招待費。
- 核數費。
- 取得車輛,但實驗用途除外。
- 興建、取得及分期償還不動產的開支。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管理一般性指引》、批給決定以及資助同意書所規定的其他不可獲資助的開支。
十一、申請卷宗
申請卷宗應包括下列資料:
- 申請者的識別資料及有關的證明文件。
- 具權限部門最近3個月發出的申請者無拖欠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款及倘有的社會保障供款之證明文件。
- 同一申請者受公共款項資助的其他項目及其他為申請資助目的已遞交的待決申請的資料。
- 項目負責人和成員的身份資料及履歷,並說明其分配於執行有關項目的時間的資料。
- 包含項目詳細說明的申請計劃書。申請計劃書中須詳細列出項目預算金額。
- 有關項目的責任聲明。
- 與倘有的合作方簽署的合作協議書或備忘錄或意向書。
- 倘有的申報指南中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十二、申請的提交
- 申請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一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申請書。
- 已申辦電子簽名之申請者,須於截止日或之前,經科技基金網上申請系統提交申請卷宗文件。
- 未申辦電子簽名之申請者,須於截止日或之前,除經科技基金網上申請系統提交申請卷宗文件外,同時亦須將已簽署蓋章之申請卷宗送回科技基金。
十三、初步分析
- 科技基金於申請截止後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對申請是否具備本計劃所要求的文件,以及申請者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條件。
- 如發現未齊備申請所需的文件,科技基金將視需要要求申請者在15日內補交資料。
- 出現以下任一情況的申請不獲接納進入評審程序,科技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並以信函作出通知:
- 申請者不符合第四條的規定。
- 申請者處於科技基金強制徵收、逾期未返還的名單內。
- 申請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債務人。
- 申請條件不符合第五條的規定。
- 項目負責人承擔的在研項目數量超出項目負責人可承擔科技基金在研項目規定之上限。
- 項目負責人處於不可提交新的資助申請的情況。
- 同一項目同時提交多個資助申請或同一項目曾獲科技基金資助。
- 倘有的配套投入不符合第九條的規定。
- 申請卷宗不符合第十一條的規定。
- 經通知後未能補正或逾期提交申請相關資料。
- 違反現行法律法規之規定或無法保障參與者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十四、評審方式及標準
- 在接受申請前,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須從項目顧問名單中邀請五至七名顧問組成項目顧問委員會。
- 進入評審程序的申請卷宗將交由項目顧問委員會根據下款的評審要素及標準作出評審。
- 評審要素及標準:
- 技術及成果評價。
- 申請者資質。
- 項目規劃方案。
- 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根據以上的評審要素制定具體的評審標準。
- 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可外邀專家,對特定或複雜性較高的資助申請進行評審。
- 科技基金可根據需要,現場考察申請者的研究條件,約見項目團隊以及倘有的合作者進行面談。
十五、資助的批給
- 對金額不超過100萬澳門元的項目申請,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在考慮申請卷宗的分析及評審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 對金額超過100萬澳門元的項目申請,科技基金監督實體在考慮申請卷宗的分析及評審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 受資助者須於限期內在批給信函附同的《資助同意書》上作出簽署,聲明其知悉並將遵守批給通知文件上載明的批給決定內容。
- 資助款項按《資助同意書》內所述方式分期發放。
十六、資助期限
十七、成果產出要求
預期研究成果中須有軟件、硬件(原型、樣機)、技術標準、配方、新材料、新工藝等產出,並說明項目實施後可帶來的經濟或社會效益;項目結題時,技術成熟度的等級須達到第4級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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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有關報告書及商定程序報告、受資助者義務、違反義務的後果、可科處後果的情況、資助款項的退回、返還及強制徵數、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監察、申訴、個人資料處理以及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科研及創新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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