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金額及申請日期
1. 不超過澳門幣 50萬元,全年接受申請。
2. 超過澳門幣 50萬元,每年度第一次申請於 1月及2月;第二次申請於 5月及6月;第三次申請於9月及10月。
附註:
- 申請的資助分“無償資助”及“有償資助”兩種,但每一項資助為期不超過 3年;
- 申請書可以中、葡、英任一語文撰寫;
- 有關申請屬保密,凡涉及的人士及實體必須遵守保密義務。
申請方法
填寫由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提供之“資助申請表(機構適用)”或“資助申請表(個人適用)” 申請表連同第273 / 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資助批給規章》第六條所需文件資料交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附註:審批標準按第273 / 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之進行。
申請卷宗應載明之資料
1. 申請實體之識別資料及有關證明文件:
(1) 如機構申請,需附上公司 / 社團證明。
(2) 如個人申請,需附上身份證明文件。
2. 申請實體無拖欠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款或社會保障供款的證明文件:申請實體可填寫本基金提供之無欠稅證明書申請表格,向財政局申請無欠稅證明書。
3. 在科學、技術及創新領域具名望的實體所發出的介紹書或推薦信。
4. 同一申請實體受公共款項資助的其他項目及其他為申請資助目的已遞交的待決申請的資料(如有)。
5. 項目小組的主要負責人和成員的身份資料及履歷,並說明其分配於執行有關項目的時間的資料。
6. 項目責任聲明書:申請實體必須對所遞交之申請文件真確性負責,同時附上對有關申請項目之責任聲明書證明其為該項目之原創者。
7. 按第 273 / 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資助批給規章》第二章第六條第一款第六及第七項,所述之申請資助項目詳細說明(計劃書),附同光碟或磁碟。可參考本基金建議之申請資助項目詳細說明(計劃書)指引。
附註:
作虛假聲明除將導致喪失申請資格外,尚須負起其他法律後果。
申請資助批給後,申請實體必須根據《資助批給規章》第十三條,遞交申請項目工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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