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技術綱要法》第四條第八款、第七條第三款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目的
鼓勵社團/機構開展更多科普活動和科普教育,吸引更多社團/機構參與,從而更好地啟發他們的創新思維、激發他們對科學探索的興趣,培養“愛科學、學科學和用科學”的精神,全面提高會員的科學素質。
資助範圍
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社團/機構開展的科普教育及科普活動等科普項目。
申請項目要求
- 以小組的形式開展;
- 至少有一名與小組教學相關專業資歷的社團/機構人員為項目負責人;
- 可以聘請與小組教學相關專業資歷之導師指導;
- 至少有五名學員參加,參加的學員必須為澳門居民。
可獲資助的開支
- 執行項目所需的機器及設備的開支;
- 消耗性材料的開支;
- 參考書及資料的開支;
- 指導教師或導師的津貼。
- 因項目需要所產生參觀活動之入場、交通及膳食開支(項目的教學時數須超過三十小時,且參觀活動不超過一天)。
申請程序
- 社團/機構申請的科普項目份數不限,可隨時提出申請。有與其他社團/機構合作的,由其中一間社團/機構提出申請;
- 每個項目都須獨立填寫資助申請表及提交項目計劃書。計劃書須包括項目的內容、時間、方式、預算、參加人數、導師人數、預期效果/成果等;
- 上述申請表須由社團/機構簽章。
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 社團/機構應嚴格監管有關資助款項的使用,保證專款專用;
- 跨年度項目須在每滿一年後的三十日內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提交年度報告;所有項目須在完成後三十日內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提交總結報告及退還餘款;
- 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均須由有關實際進行的活動的報告書及有關財務執行的報告書兩部份組成;
- 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需變更,應及時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提出書面報告,獲准後方可按變更的方案繼續執行;
- 由本計劃資助的開支,不得同時接受本澳其他公共行政部門的資助。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查詢 。
資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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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
下載 [103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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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
下載 [98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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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計劃書 |
下載 [132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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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 |
下載 [24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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