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國務院設立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共分以下五個獎項︰
科技部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其轄下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根據國家科技部於2003年公佈的《關於受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規定》第五條“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指定機構負責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日常事務”。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於2008年3月12日作出批示,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日常事務機構。日後,澳門特區有關國家科學技術獎5個獎項的日常事務將由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負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推薦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應當是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條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已在特別行政區取得居留權、但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士)中的中國公民,或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其他中國籍人士。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推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人,應當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或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推薦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其主要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活動應當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和完成;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學者合作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該候選人必須是該項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當年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下發的通知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工作手冊》相應獎種填寫說明要求認真填寫推薦書;
經所在單位審核後,由所在單位擇優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薦,不受理個人申請;
每個單位推薦的每類獎勵的數量不超過兩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