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並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允熙替代李鎮東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至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之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