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租賃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92-438號、聖德倫街397至501號、仙德麗街394至506號及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9樓“A9”至“R9”共十八(18)個獨立單位給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訂立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92-438號、聖德倫街397至501號、仙德麗街394至506號及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9樓“A9”至“R9”共十八(18)個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總金額為$7,045,632.00(澳門幣柒佰零肆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圓整),其中租金金額為$5,070,720.00(澳門幣伍佰零柒萬柒佰貳拾圓整)及管理費金額為$1,974,912.00(澳門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2,375,232.00
2006年 $ 2,241,792.00
2007年 $ 2,241,792.00
2008年 $ 186,816.00
二、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三、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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