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

(一)劉炯朗;

(二)韓英鐸;

(三)周禮杲;

(四)丘竹;

(五)劉良鋼。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