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申請書之語言有何規定?
不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是否可以提出申請?
《資助批給規章》要求申請實體取得 “在科學、技術及創新領域具名望的實體所發出的介紹書或推薦信”,如果始終找不到有關方面的介紹或推薦,可否申請?
同一個項目可否同時向本地及(或)外地其他機構申請資助?
申請實體能否向基金申請多個項目?有何規定?
資助金額將如何發放?
申請獲批准後,如何界定項目開始研究的時間?
研究項目的年終報告及最終報告內容有沒有具體要求?
在年度或最終報告中,是否需要提交單據之正本?
受益實體未獲全數金額資助,是否可以相應地減少研究內容?
申請專利所涉及的年費、續期費等,可否向基金申請資助?
已成功獲得的專利權,可否向基金申請有關費用?
基金會否協助申請實體申請專利所涉及的行政程序?
項目所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識產權誰屬?
基金有否制定重點資助的研究方向?
基金的政策是重點資助基礎研究還是應用研究?
若申請項目獲資助,基金會否在進行科研過程中或有成果後,公佈有關資料?
撰寫計劃書常見出現的問題有哪些?
有關項目研究小組成員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中、葡、英文任一語言均可。
根據《資助批給規章》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凡持有澳門合法的工作證明文件,並且在澳門從事研究開發的研究人員,可提出申請。
介紹書或推薦信是必須提交的文件,可透過所屬學會、科研團體、相關專業人士、本地或外地大專院校內任教的專家學者推薦。
可以(本地公共機構除外),但申請書必須列出有否向其他機構申請資助的情況,本基金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批。
同時根據《資助批給規章》第十五條的規定,實際由本基金資助的可獲資助的開支,不得接受其他公共款項資助計劃的資助。
可以,每一個項目應按《資助批給規章》第六條之規定遞交申請資料。
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建議項目之研究小組成員不應同時參與超過兩個項目。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以壹次性或分期支付,有關資助發放形式將於批給文件內列明。
以受益實體領取第一期支票之日起計算。並以該日起計算將來提交年度及最終報告的時間。
若項目之研究於批款日前已開展,其獲資助的相關單據可追溯至申請日。
根據《資助批給規章》第十三條規定,有關報告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關於實際進行的活動,另一部分是財務執行方面的報告。
應提交單據的正本。若提交副本者需要出示正本核對。
本基金以資助形式批出款項,受益實體未必可以獲得全數資助,獲批之金額對項目是一種資助作用,受益實體亦需承擔該項目之研究費用。
此外,受益實體必須以當初提交之計劃書開展相關研究項目,當有所修改時,需得到本基金之同意(本基金要求修改研究內容者除外)。
本基金資助申請實體向本地或外地有關機構的專利申請費用,但年費、續期費等不包括在專利申請資助範圍內。
不可以。
應在向有關專利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前或申請過程中,向本基金提出申請有關費用。
申請實體需自行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項目的知識產權將由申請實體擁有(特殊情況者除外)。
此外,項目所得的研究成果需明確標註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
現階段沒有,但不排除日後經過逐步評估後,會制定出相關指引。
本基金對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同樣重視。
未有成果的研究項目,基金不會公佈。
1. 研究的目標不明確。
2. 研究範圍過大,欠缺重點。
3. 研究項目缺乏科學原理或項目之科研成份不足。
4. 研究內容沒有創新性或未有具體之研究內容及方向。
5. 預算經費的解釋說明不詳盡。
6. 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及其他項目成員之身份資料不清晰。
7. 項目研究人員沒有詳細之分工說明。
1. 必須清楚列明項目負責人和其他項目成員的身份資料、研究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工作分配,且以本澳作為研究工作地點為優先考慮。
2. 詳述項目負責人和其他項目成員的學歷、研究工作簡歷、近期已發表與本項目有關的主要論文著作目錄及獲得學術獎勵情況等。
3. 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澳從事研究工作,並需提供在澳進行科研工作之合法工作證明文件。
4. 項目其他成員中若有非澳門居民而在澳門進行研究工作,需提交在澳進行科研工作之合法工作證明文件。
5. 本基金鼓勵項目成員以澳門居民為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