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申请书之语言有何规定?
不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是否可以提出申请?
《资助批给规章》要求申请实体取得 “在科学、技术及创新领域具名望的实体所发出的介绍书或推荐信”,如果始终找不到有关方面的介绍或推荐,可否申请?
同一个项目可否同时向本地及(或)外地其它机构申请资助?
申请实体能否向基金申请多个项目?有何规定?
资助金额将如何发放?
申请获批准后,如何界定项目开始研究的时间?
研究项目的年终报告及最终报告内容有没有具体要求?
在年度或最终报告中,是否需要提交单据之正本?
受益实体未获全数金额资助,是否可以相应地减少研究内容?
申请专利所涉及的年费、续期费等,可否向基金申请资助?
已成功获得的专利权,可否向基金申请有关费用?
基金会否协助申请实体申请专利所涉及的行政程序?
项目所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谁属?
基金有否制定重点资助的研究方向?
基金的政策是重点资助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
若申请项目获资助,基金会否在进行科研过程中或有成果后,公布有关资料?
撰写计划书常见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有关项目研究小组成员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中、葡、英文任一语言均可。
根据《资助批给规章》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凡持有澳门合法的工作证明文件,并且在澳门从事研究开发的研究人员,可提出申请。
介绍书或推荐信是必须提交的文件,可透过所属学会、科研团体、相关专业人士、本地或外地大专院校内任教的专家学者推荐。
可以(本地公共机构除外),但申请书必须列出有否向其它机构申请资助的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同时根据《资助批给规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由本基金资助的可获资助的开支,不得接受其它公共款项资助计划的资助。
可以,每一个项目应按《资助批给规章》第六条之规定递交申请资料。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建议项目之研究小组成员不应同时参与超过两个项目。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壹次性或分期支付,有关资助发放形式将于批给文件内列明。
以受益实体领取第一期支票之日起计算。并以该日起计算将来提交年度及最终报告的时间。
若项目之研究于批款日前已开展,其获资助的相关单据可追溯至申请日。
根据《资助批给规章》第十三条规定,有关报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关于实际进行的活动,另一部分是财务执行方面的报告。
应提交单据的正本。若提交副本者需要出示正本核对。
本基金以资助形式批出款项,受益实体未必可以获得全数资助,获批之金额对项目是一种资助作用,受益实体亦需承担该项目之研究费用。
此外,受益实体必须以当初提交之计划书开展相关研究项目,当有所修改时,需得到本基金之同意(本基金要求修改研究内容者除外)。
本基金资助申请实体向本地或外地有关机构提出的专利申请费用,但年费、续期费等不包括在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内。
不可以。
应在向有关专利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前或申请过程中,向本基金提出申请有关费用。
申请实体需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的知识产权将由申请实体拥有(特殊情况者除外)。
此外,项目所得的研究成果需明确标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资助。
现阶段没有,但不排除日后经过逐步评估后,会制定出相关指引。
本基金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样重视。
未有成果的研究项目,基金不会公布。
1. 研究的目标不明确。
2. 研究范围过大,欠缺重点。
3. 研究项目缺乏科学原理或项目之科研成分不足。
4. 研究内容没有创新性或未有具体之研究内容及方向。
5. 预算经费的解释说明不详尽。
6.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及其它项目成员之身份资料不清晰。
7. 项目研究人员没有详细之分工说明。
1. 必须清楚列明项目负责人和其它项目成员的身份资料、研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且以本澳作为研究工作地点为优先考虑。
2. 详述项目负责人和其它项目成员的学历、研究工作简历、近期已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文著作目录及获得学术奖励情况等。
3.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澳从事研究工作,并需提供在澳进行科研工作之合法工作证明文件。
4. 项目其它成员中若有非澳门居民而在澳门进行研究工作,需提交在澳进行科研工作之合法工作证明文件。
5. 本基金鼓励项目成员以澳门居民为优先考虑。